(2017)鄂0105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向真甫、谭彩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真甫,谭彩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99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巧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真甫,男,土家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彩珍,女,土家族,1959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真甫、被告谭彩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计827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