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永峰与魏建伟、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峰,魏建伟,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19号原告:陈永峰,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魏建伟,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谷邢庄小区驿通商务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6300903K(1-1)。负责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彦明,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永峰与被告魏建伟、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因原告私下与车主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永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陈永峰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颜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