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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文维书与蒋光明、胡希先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维书,蒋光明,胡希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9号申请执行人:文维书,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蒋光明,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胡希先,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文维书与蒋光明、胡希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