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文维书与蒋光明、胡希先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维书,蒋光明,胡希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9号申请执行人:文维书,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蒋光明,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胡希先,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文维书与蒋光明、胡希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