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特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袁芳莲与郑海燕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芳莲,郑海燕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46号申请人:袁芳莲,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申请人:郑海燕,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申请人袁芳莲、郑海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芳莲、郑海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2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郑海燕赔偿袁芳莲: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维修费等合计2164元,于2017年4月25日已履行完毕;二、袁芳莲、郑海燕之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