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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春兰、肖琴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春兰,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刘春兰,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肖琴,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刘春兰、肖琴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4]X34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4]X34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刘春兰、肖琴于2014年10月生育一小孩,属违法生育,刘春兰、肖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春兰、肖琴作出攸计生征字[2014]X34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735元,女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13226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43675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66130元,合计109805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刘春兰、肖琴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春兰、肖琴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4]X34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刘春兰、肖琴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4]X34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被执行人刘春兰、肖琴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109805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1540元,由被执行人刘春兰、肖琴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丽敏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