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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文灿与被执行人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灿,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黄文灿,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颖上县慎城镇城南居委会解放南路司法局家属院**号*户。被执行人:黄杰,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刘园村**号。申请执行人黄文灿与被执行人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文灿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黄杰偿还原告黄文灿借款10720元。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黄杰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