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时秀艳、杨瑞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秀艳,杨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46号申请人:时秀艳,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杨瑞明,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杨瑞明所有的无牌照低速货车一辆。担保人任福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2017年4月7日18时10分许,驾驶人杨瑞明驾驶无牌照低速货车沿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由西向东左转弯后由南向北行驶至出事地点,与沿昌盛西街由东向西行驶的驾驶人刘忠飞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员时秀艳)相撞,造成时秀艳受伤,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申请人杨瑞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忠飞负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时秀艳无事故责任。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杨瑞明所有的无牌照低速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任福所有的位于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在查封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房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