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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春玲与赵树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玲,赵树军,高修乾,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278号原告:赵春玲,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赵树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高修乾,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段庆燕,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注册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09号武楼综合楼21号楼西门市4、5、6号,实际经营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怡情湾小区临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代表人:宋光,经理。原告赵春玲与被告赵树军、被告高修乾、被告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赵春玲诉称,2016年11月21日22时15分,被告赵树军驾驶鲁G**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沿S2001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13公里+670米处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右前部与事故现场东西向道路南侧边沿护栏接触碰撞,碰撞后,停在中央隔离护栏南侧第二、三车道内,经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大队认定,被告赵树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春玲无责。随后,被告高修乾驾驶鲁PB号解放牌中型仓栅式货车,撞到已经发生事故的鲁G**号蒙迪欧小型轿车左后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驾驶人赵树军、乘车人王加娥、赵春玲、刘春良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大队认定,被告高修乾负全部责任,赵树军、王加娥、赵春玲、刘春良无责。鲁PB号解放牌中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被告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1000元;判令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判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树军、被告高修乾、被告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树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济南市遥墙镇,根据济南市区划和法院受案范围,遥墙辖区已划归济南市高新区。根椐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21日22时15分,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S2001济南绕城高速公路113公里+670米处,根据济南市新的区划,该地点属于济南市高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赵树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树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