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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久东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久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77号罪犯王久东,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文盲或半文盲,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久东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王久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久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久东于2012年9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期间,王久东又犯盗窃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本院决定如下:对罪犯王久东暂不予减刑。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