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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艳君、杜运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君,杜运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君,女,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运华,女,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李艳君因与被上诉人杜运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艳君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艳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艳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51元,减半收取3625.5元,由上诉人李艳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