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谢庆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谢庆松,徐欢,付强,陈春辉,丰城市联鑫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负责人:辛中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庆松,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徐欢,女,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付强,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陈春辉,女,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丰城市联鑫包装厂。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董家镇后塘村委会后塘村。机构代码:34330210-7。法定代表人:苏华珍,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谢庆松、徐欢、付强、陈春辉、丰城市联鑫包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庆松、徐欢、付强、陈春辉、丰城市联鑫包装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庆松、徐欢、付强、陈春辉、丰城市联鑫包装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谢庆松、徐欢、付强、陈春辉、丰城市联鑫包装厂价值等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