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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美琴、罗冬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琴,罗冬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琴,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罗冬森,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王美琴与被执行人罗冬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7.2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7.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