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2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海俊、刘小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俊,刘小院,赵雪彬,福建采棉人纺织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海俊,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代理人严兰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小院,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赵雪彬,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福建采棉人纺织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18号主厂房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0545822-2。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唐海俊与刘小院、赵雪彬、福建采棉人纺织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本院于2016年2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赵雪彬名下的闽D×××××车辆,暂无法处置,2016年12月9日已领取被执行人福建采棉人纺织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2707元,未发现刘小院、赵雪彬可供执行的财产,唐海俊亦无法提供刘小院、赵雪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唐海俊的债权为126788元,其中104081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