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裕福与被执行人杨俊峰(2017)陕0822执5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裕福,杨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裕福,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神山镇。被执行人:杨俊峰,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裕福与被执行人杨俊峰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俊峰在某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俊峰在某单位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