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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樊某与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初1196号原告:樊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代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樊某与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被告代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叁万元,出具3万元借条一张,约定年利息1.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为:2014年10月14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代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与被告谈话及开庭中被告对原告所述借款本金、约定利息、归还情况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樊某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年息:1分2厘,2014年10月14日,借款人:代某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发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过本金及利息。原告因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其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和借条均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约定利息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樊某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