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破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破3号之二申请人: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4月25日,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46205元(含预计发生费用),管理人接管时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47075.27元,经审计截至2017年4月24日债务人尚有银行存款为43295.27元(扣除已发生的破产费用3780元),故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47075.27元。申请人提请的《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依照法定程序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确认,分配原则符合法定顺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 池审 判 员 王欣欣审 判 员 胡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 颖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附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至债权申报截止日2017年4月23日止,管理人共接受1家债权人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申报请求,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08,431,259元,系无财产担保债权。至债权申报截止日,管理人尚未接受税务债权申报。经审查,管理人对申报人请求确认债权人民币108,431,259元予以认定。二、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根据管理人截至目前接管和掌握的材料,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人民币47075.27元,该费用为可分配的破产财产。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自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之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共发生(包含预计发生)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计人民币46205元。预计的破产费用包括至管理人履行职务终止将发生的破产费用如分配公告费用、会务费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档案管理费用和后续注销相关证照的费用等。(二)破产财产的分配1、分配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剩余财产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2、本案分配鉴于本案只有普通债权,无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故本案优先清偿破产债务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人民币870.27元清偿普通债权。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由普通债权人向“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收款收据后领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