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红与李占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李占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02号原告:李红,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伟,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原告李红与被告李占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为166605元,收案件受理费3632.10元(原告李红已预交),现原告李红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负担25元,退还原告李红3607.10元。审 判 长 曹江宁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