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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0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宁隆海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台州市宁隆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0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台州市宁隆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宁隆海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台州市宁隆海运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43.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