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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恒益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恒益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宜君合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君胜之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如家宜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美克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益军,李美芬,天津怡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翔越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5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恒益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1号606室。法定代表人胡益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宜君合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河北省廊坊运输公司天津运输三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益军。被执行人天津市君胜之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王顶堤立交桥南侧1号(王顶堤宾馆)。法定代表人胡益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如家宜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益军。被执行人天津美克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10号。法定代表人胡益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益军,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美芬,女,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怡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67室。法定代表人胡秀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翔越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05室。法定代表人胡秀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益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宜君合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君胜之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如家宜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美克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益军、李美芬、天津怡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翔越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