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周利朋、刘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周利朋,刘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129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179950。主要负责人:邵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利朋,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刘莉莉,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朋,男,无业,住石家庄市正定县,系刘莉莉丈夫。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周利朋、刘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被告周利朋并作为被告刘莉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1617.35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9月19日利息、罚息为43216.94元,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刘莉莉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路××栋××单元××室房屋(房产证号:正定县房权证正定镇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周利朋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14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30日止),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合同中还约定如被告周利朋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因被告周利朋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刻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合同另约定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刘莉莉以其名下的在合同中约定的财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足额发放了全部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并未按时偿还本息。期间原告客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未果。截止2016年9月19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551617.35元,利息、罚息43216.94元。因被告周利朋严重违约,现原告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刻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请求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且被告刘莉莉签订贷款申请及承诺对被告周利朋用房产抵押向原告贷款的行为认可且同意,被告刘莉莉应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被告周利朋、刘莉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合同签订的事实,同原告主张的事实。合同签订后,被告周利朋正常还款至2015年9月20日,之后未再按期还款,后于2016年5月偿付3500元折抵了2015年9月20日之前的本息以及截止到2015年10月20日本息2340.25元。截止2017年4月25日尚欠借款本金551617.35元,利息、罚息69258.73元。另,原告认可除诉讼费外,未发生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及配偶贷款申请及承诺、抵押人及共有人声明及承诺、借款人与抵押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及结婚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贷款借据、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划款凭证、逾期还款明细、欠款情况表等证据能够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周利朋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周利朋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应予支持;要求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刘莉莉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路××栋××单元××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评估拍卖费属于合同中约定应由被告周利朋承担的费用,但因尚未实际发生,不能确定具体数额,可待原告支付后另行主张。被告周利朋与被告刘莉莉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刘莉莉承诺共同还款,故上述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周利朋、刘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551617.35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4月25日利息、罚息为69258.73元,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周利朋、刘莉莉如不履行前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刘莉莉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路××号××栋××单元××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正定县房权证正定镇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0元,由被告周利朋、刘莉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豪人民陪审员 马双喜人民陪审员 刘 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