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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605号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H175D。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红(系该司员工),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丁意,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