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兵与王有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王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412号原告:李兵,男,汉族,住会宁县新添堡回族乡河屲村上李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峰,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军,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李兵与被告王有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退回原告李兵2200元。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高云翔人民陪审员 柴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