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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再万、廖诗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再万,廖诗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292号原告:胡再万,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廖诗玉,女,1935年8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西外体育中心四楼。负责人:杨震,总经理。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鼓楼国际39号。负责人:刘益谦,董事长。原告胡再万、廖诗玉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胡再万、廖诗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再万、廖诗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再万、廖诗玉撤诉。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