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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梦君与河南凯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梦君,河南凯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590号原告赵梦君,女,1997年71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河南凯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旺,任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1742351N。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嘉禾尚都*楼。原告赵梦君与被告河南凯璟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梦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梦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梦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