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北湖街道太平村民委员会与吉林省华虹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北湖街道太平村民委员会,吉林省华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454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北湖街道太平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高新北区明斯克路与福源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家波,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皮瀚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华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太平村。法定代表人刘淑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北湖街道太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吉林省华虹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07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勇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