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540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康乐县。被告马某乙,男,回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同居所生男孩马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探视孩子时,被告必须配合,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2、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她与被告于2007年11月25日以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3月30日生男孩马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导致矛盾频发。由于原告无任何经济来源,所生男孩由被告抚养较为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付出甚多,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费30000元。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1月25日以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3月30日生男孩马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导致矛盾频发。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同居所生男孩马某丙(生于2011年3月30日)由被告马某乙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探视孩子时,被告必须配合,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二、被告马某乙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甲经济帮助费30000元。其它无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