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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世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富,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莉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世富在本区同安镇某铺面楼下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铺面顶楼查获其放置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即冰毒)净重49.03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刘世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经检验,被告人刘世富当日尿液毒品检测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世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世富的供述、指认非法持有的毒品及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照片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提取笔录及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6]28253号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刘世富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富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无合法根据而持有甲基苯丙胺49.0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世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世富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世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刘世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世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查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光荣人民陪审员  鄢 涛人民陪审员  周德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卓 满书 记 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