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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悦潘与辛集市辉跃运输队、巨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潘,辛集市辉跃运输队,巨闯,戴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164号原告:刘悦潘,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李楠,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辉跃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天宫营乡河庄村南。投资人:任小玉。被告:巨闯,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辛集市。被告:戴惠,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潘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辛集市辉跃运输队、巨闯、戴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悦潘于2017年4月24日以其已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辛集市辉跃运输队、巨闯、戴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潘撤回对被告辛集市辉跃运输队、巨闯、戴惠的起诉。审判长 俞 颖审判员 梁红君审判员 徐家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邝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