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建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建国,男,1971年出生,汉族,租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2012年1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六日,并处200元罚款;2014年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2014年6月5日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2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决定罚款300元。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建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鸿馨、书记员吕筱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2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韩建国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行驶至阳泉市义井大街燕竹花园小区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阳泉市二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韩建国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于当日17时30分许将其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韩建国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3.30mg/100ml。韩建国驾驶的无牌号五星牌FT150ZH-5型三轮车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韩建国赔偿李某某损失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建国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驾驶人及三轮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晋方正司鉴[2017]鉴字第224号、226号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国无视国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韩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对方车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海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