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庆海与邓小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海,邓小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580号原告张庆海,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小所,男,51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海与被告邓小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海负担.审判员 黄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