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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李小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李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218号。负责人:张祯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瑶,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媛媛,职员。被执行人:李小香,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香信用卡诈骗罪【(2014)丽刑初字第340号】一案中,查明,责令被执行人李小香退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99676.69元并负担执行费139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晗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