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利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利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720号原告:青海利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57432016H(1-1),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华盛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继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玉霞,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原告青海利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利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利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利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青海利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学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