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转好与陈伟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转好,陈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邓转好,女,1957年7月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陈伟红,女,1968年3月出生,住五华县双华镇。本院在执行邓转好与陈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伟红长期外出,具体住址不祥,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在工商、房地产、车管等部门查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其荣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魏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李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