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马嫣璐与新疆鼎尚置业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嫣璐,新疆鼎尚置业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621号原告:马嫣璐,女,回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蒋俊丽,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鼎尚置业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宁边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陈恩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东,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嫣璐诉被告新疆鼎尚置业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嫣璐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嫣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