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尚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尚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15380023-6。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尚连,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皖0523执1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尚连的银行存款7500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尚连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