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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秦家宽、秦树超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家宽,秦树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家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树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秦家宽因与被上诉人秦树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家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陶继航审判员  葛敬荣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婧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