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秦家宽、秦树超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家宽,秦树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家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树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秦家宽因与被上诉人秦树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家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陶继航审判员 葛敬荣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婧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