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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励、张红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朱励,张红伟,金旭东,杨敏敏,陶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人民街新临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7009753-4。负责人李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景琛,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励,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城街华星路。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7811178022被执行人张红伟,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电业局家属院。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10280039,系被执行人朱励丈夫。被执行人金旭东,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陈庄村委胡老庄东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312206011被执行人杨敏敏,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十里铺乡闫湖村委。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302066326,系被执行人金旭东之妻。被执行人陶永波,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华街。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1021243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励、张红伟、金旭东、杨敏敏、陶永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朱励、张红伟、金旭东、杨敏敏、陶永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