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天良与梁云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良,梁云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525号原告:张天良,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农民。被告:梁云奎,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原告张天良与被告梁云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天良以和被告梁云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天良负担。审判员 马东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王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