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史康新、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康新,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18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史康新,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刘军,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史康新与被执行人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