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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史康新、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康新,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18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史康新,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刘军,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史康新与被执行人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