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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焕刚、崔雪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焕刚,崔雪雪,王子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焕刚,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川、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雪雪,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邱县。系赵焕刚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更,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焕刚、崔雪雪因与被上诉人王子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赵焕刚、崔雪雪以同意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焕刚、崔雪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焕刚、崔雪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焕刚、崔雪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增民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超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