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焕刚、崔雪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焕刚,崔雪雪,王子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焕刚,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川、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雪雪,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邱县。系赵焕刚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更,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焕刚、崔雪雪因与被上诉人王子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赵焕刚、崔雪雪以同意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焕刚、崔雪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焕刚、崔雪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焕刚、崔雪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增民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超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