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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高平市康乐街向阳粮油门市部与秦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康乐街向阳粮油门市部,秦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488号原告:高平市康乐街向阳粮油门市部。经营者:韩向阳,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秦志强,男,约40岁,汉族,高平市人。原告高平市康乐街向阳粮油门市部与被告秦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高平市康乐街向阳粮油门市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市康乐街向阳粮油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平市康乐街向阳粮油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赵晋文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尚瑶瑶书记员  申晨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