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周建良,杨建彬,周钊名,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99号原告: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25室。法定代表人:王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乡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599号北7楼。法定代表人:邵长征,该单位局长。被告: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津围公路82公里处北侧。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建良,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杨建彬,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周钊名,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711室-2。法定代表人:周钊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周建良、杨建彬、周钊名、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 婧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