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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谢朝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朝兵,男,1997年4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余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朝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朝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谢朝兵到本区清源街道博东路368号被害人余某经营的小卖部内,将余放在收银台上正在充电的1部黑色联想Z2手机(价值人民币633元)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2.2016年12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谢朝兵到本区北峰街道博后路232号时尚空间理发店门口处,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蓝白色凤凰牌山地自行车(未能估价)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3.2016年12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朝兵到本区北峰街道博后路314号被害人张某2经营的餐馆内,将张放在店内桌上的1部玫瑰金oppoA59手机(价值人民币733元)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4.2016年12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谢朝兵到本区北峰街道博后路236号重庆小面店门口处,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丰泽L2967黑色圣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2016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公安巡逻人员在本区北峰街道丰顺北路王荣网吧内发现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谢朝兵后,将谢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谢朝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赃物oppoA59手机被追缴并由被害人张某2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朝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李某1、张某2、李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1、鲁某、陈某、高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李某2、李某1、张某2辨认被盗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高某辨认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朝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朝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朝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被害人余长虹、张过房、李方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33元、人民币733元、人民币300元;赔偿被害人李炳煌一辆山地自行车的经济损失。三、责令被告人谢朝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敏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