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督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玉宏与被申请人袁玉国、张剑舒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玉宏,袁玉国,张剑舒,袁玉宏,袁玉国,张剑舒,袁玉宏,袁玉国,张剑舒,袁玉宏,袁玉国,张剑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03民督48号申请人:袁玉宏,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玉国,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剑舒,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袁玉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袁玉宏称,被申请人袁玉国、张剑舒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1年10月7日向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7000元,未约借款期限,申请人将借款给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借款后,此款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部分利息,下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61500元未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袁玉国、张剑舒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311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袁玉国、张剑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袁玉宏借款本息311500元。申请费1991元,由被申请人袁玉国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文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