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与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王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882号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060031082521。法定代表人:王仕庆,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俊,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华,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