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45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晶与赵立祥、文波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5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信恒现代城。被执行人:文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信恒现代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回44000元,余款301710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