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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粟太安、马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粟太安,马美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9民初188号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资源县城北新区。负责人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该支行行长。被告粟太安,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资源县。被告马美玉,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粟太安、马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新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