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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835号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1幢C单元5层C5002.法定代表人唐贤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罗奖,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399号青竹湖会展中心E厅。法定代表人程宏。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3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267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287元,由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