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邹光红与黄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光红,黄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邹光红,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彩玲,女,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5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据判决被告黄彩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邹光红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违约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光红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3月27日起每月月底偿还2000元;剩余欠款2017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1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志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