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山西笃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笃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沃县中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86号之一原告:山西笃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杨,该公司经理。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曲沃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明正,该医院院长。原告山西笃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沃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华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2月27日提交了诉讼中止申请书,以华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胡杨(郭艳龙)使用双重身份,涉嫌私刻公司印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的审理结果是本案的重要依据,故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两次来函告知,华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主要工作人员胡杨(郭艳龙)因涉嫌私刻公司印章、诈骗、合同诈骗、挪用资金于2016年11月16日被立案侦查,现正在刑事侦查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主要工作人员胡杨(郭艳龙)因涉嫌私刻公司印章、诈骗、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被尧都区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现该刑事案未结果,造成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杨国红审判员戴建军人民陪审员李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郭路芳 来自